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(摘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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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2016年11月1日 修改
:2016年11月1日 所属分类
:行业快讯 访问统计
:2007
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
、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
,不得生产
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
。
依照法律
、行政法规规定生产、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
,应当按照法定条件
、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
。不按照法定条件
、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
、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
,由农业
、卫生
、质检
、商务
、工商
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
,没收违法所得
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
、设备
、原材料等物品
,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
,并处5万元罚款
;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
,并处10万元罚款
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
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
;造成严重后果的
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
;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
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
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。
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
、要求
,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
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,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
;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
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
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。
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
,由农业
、卫生
、质检
、商务
、工商
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
,没收违法所得
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
、设备
、原材料等物品
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
,并处10万元罚款
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
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
;构成非法经营罪的
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。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
、辅料
、添加剂
、农业投入品
,应当符合法律
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。 违反前款规定
,违法使用原料
、辅料
、添加剂
、农业投入品的
,由农业
、卫生
、质检
、商务
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
,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
,并处2万元罚款
;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
,并处5万元罚款
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
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
;造成严重后果的
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
;构成生产
、销售伪劣商品罪的
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。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
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
,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
,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
,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
,主动召回产品
,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
;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
。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
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
,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
,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
,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
。
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
,由农业
、卫生
、质检
、商务
、工商
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
,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
、销售者停止销售
,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
,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
;造成严重后果的
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
。